“两会”期间,一位身患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的女孩李燕引起了媒体的关注。她希望能有安乐死的机会,希望通过人大代表提交自己起草的安乐死申请议案。她把这个议案发到了中央电视台主持人的博客上,并说:“我爱生命,但我不愿活。” 死亡本是健康人所不愿直面的人生终点,人类理应珍惜来之不易的生命。事实上,有关安乐死的争论已持续了几十年。如果说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,那我们是否也该享有死亡的自由?让我们来听听医学人文专家(王一方)、神经科医生(吴中学)、律师(郑雪倩)和资深记者(阎立新)对此事的看法。 王一方:从人文关怀的角度来说,我尊重病人的选择,安乐死应该立法。在中国,通行的观念是生比死好,人们把死亡过分地悲剧化了。其实,生和死都可以是美丽的,与其痛苦地生,还不如快乐地死。 大多数中国人没有宗教信仰,不敢直面死亡。把死想透了,才会深刻明白生的意义。我想,每个人都应该有选择生死的权利,公共的选择不应影响或代替个人的选择。现在,公共的选择是珍惜生反对死,但就个人而言,生未必就比死好。况且,用病人难以忍受的苦痛来满足公共意识是没有任何道理的。如果有人认为活在世上已毫无意义,完全是一种痛苦的折磨,他为什么不能选择死亡?更何况死亡对人来说是必然的归程,我们享受的只是过程。 吴中学:作为医生,我反对安乐死立法。医生是健康的守护神,如果让医生帮助病人结束生命,这显然和医生的职业伦理与价值取向相悖。我想没有几个医生会赞成安乐死的。医生的天职是和病魔搏斗,医学的天职是捍卫人的幸福安康。如果疾病无法治愈就让人安乐死,我们的医学研究还有什么意义?医院这一实施人道主义的场所岂不名存实亡? 在医疗实践中,我觉得一些病人不愿活下去并非单纯因为身体上的痛苦,更多的其实是心理因素在作怪。痛苦是一种非常主观的感受,有的病人受尽折磨却仍活得快乐,就在于这个人有坚强的生命支撑。病人确实有选择生死的权利,结束生命可以由个人来选择。但是,这种选择不应该借助医生的手去实现,医生的所有工作就是治病救人。[1] [2] 下一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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